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立案常識
發表時間:2016-06-28 10:53:2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95次
“不立案”是什么意思? 所謂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公安立案程序是怎么樣的?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立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立案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為什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公安不立案? 一、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此類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二、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通知和意見,如《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限制了公權力的濫用,當然也造就了目前公安及檢察院對經濟案件的立案偵辦一直處于審慎態度。 綜上,對于純粹的民間借貸糾紛公安不是不立案,而是不能立案,如需要解決問題,應當找法院。
公安立案程序是怎么樣的?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立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立案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為什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公安不立案? 一、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此類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二、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通知和意見,如《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限制了公權力的濫用,當然也造就了目前公安及檢察院對經濟案件的立案偵辦一直處于審慎態度。 綜上,對于純粹的民間借貸糾紛公安不是不立案,而是不能立案,如需要解決問題,應當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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