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發表時間:2017-10-13 14:25: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91次作為證據種類之一,鑒定意見只有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在這一過程中,通知鑒定人出庭,有利于鑒定人增強的責任心理,避免提供鑒定意見的隨意性、甚至是虛假性;而且,通過控辯對鑒定人的交叉發問,以及審判人員對鑒定人的發問,有利于法庭對證人證言的調查核實,貫徹法庭審理的直接、言詞原則。讓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人進行交叉詢問,保障訴訟參與主體的質證權,是審判公正的需要,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特別是,在公訴方和辯護方舉證實力相差懸殊的背景下,保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行使對自己不利鑒定意見的質證權就更為重要。然而,如果鑒定人不到庭作證,對于對被告人不利的鑒定意見,被告人和辯護人無法向鑒定人發問,無法有效行使應有的質汪權,甚至可能導致錯誤的鑒定意見被采信。最終的結果自然是對公正審判的背離。
實際上,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決定頒布后、實施前的過渡期內,司法機關已經在試行鑒定人出庭作證。實踐表明,通過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鑒定的流程和理由,回答控辯雙方和法官的提問,有助于訴訟參與各方更加全面地了解鑒定意見的,更為信服地排除對鑒定意見的懷疑,有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和對案件事實的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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