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無縱也無枉----毒品犯罪人、贓俱獲不代表不能脫罪
發(fā)表時間:2018-04-05 08:15:0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37次
在大家的印象中,如果毒販被警察人贓并獲,往往就屬于罪證確鑿、等候審判,那么是不是這時候律師就無能為力了呢?南京刑事律師認為,不是也不應該是。人贓并獲只是這起犯罪案件的表面現象,作為律師,一定要善于深入表面現象,抓住本質問題,這樣才能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幾十年如一日,在辦理刑事案件摸爬滾打的過程中,一向以在不疑處有疑的精神質疑辦案機關的辦案結論和公訴人的公訴意見,為當事人全力爭取脫罪的可能性。
2015年,受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家屬的委托,我們辯護團隊為他提供刑事辯護。按照我們團隊的工作流程,第一步就是去檢察院調取相關的卷宗并去看守所會見張某某。在與張某某會見談話過程中,辯護律師發(fā)現了偵查機關在程序上存在的重大瑕疵。原來,公安機關在查獲張某某持有毒品的時候,并未遵守公安部所制定的五個當場原則,以及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所聯合制定的毒品封存送檢的相關規(guī)定,在第一次提取了六包檢材之后,又打開已經封存的毒品,提取了十包檢材。刑事律師覺得,這種工作程序是顯然違規(guī)的,存在重大瑕疵:按照公安部的相應規(guī)定,所查獲的毒品應該當場封存,而當地公安機關卻將已經封存的毒品重新打開抽樣檢查,就無法保證樣本和查獲的毒品原物的同一性,屬于嚴重程序違法。
在公訴機關所提供的案卷材料中,辯護人發(fā)現:第一次封存毒品時,只取了六包檢材,而根據當地的規(guī)定,當場查獲15包以上的毒品,應隨機提取十包作為檢材。由于查獲現場人員的處置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所以在封存之后又重新提取了檢材,作為補救措施。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毒品的現場凡有條件的都應當當場錄音錄像、訊問犯罪嫌疑人、取得在場人的證言。但卷宗中卻并未有第一次查獲毒品現場的錄音錄像,而毒品封存之后又重新打開提取檢材,毒品前后的同一性根本無法保證。為維護當事人合法的訴訟權利,南京辯護律師團隊建議人民法院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定。
最終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的數量部分未予認定,考慮到第一次送檢的六包檢材中均檢出毒品成分,認定張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南京刑事律師團隊認為,此次辯護工作的圓滿成功,主要是由于律師團隊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非常熟悉,善于從小處著眼發(fā)現程序瑕疵。當然,辯護技巧是次要的,如果沒有為維護委托人權益而奮斗的熱血精神,任何辯護都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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