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單炒信入刑,涉嫌非法經營
發表時間:2017-11-10 10:21: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37次法制網6月20日電 記者 陳東升 王春 今天上午,全國“刷單炒信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90后刷單組織者李某某通過創建平臺、組織會員刷單炒信并從中牟利,共收取平臺管理維護費、體驗費及任務點銷售收入至少30萬元,另收取保證金共計50余萬元,犯非法經營罪被一審判決五年六個月,連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92萬元。
經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創建“零距網商聯盟”(前身為“迅爆軍團”)http://5sbb.com網站和利用YY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注冊賬戶成為會員,并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證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臺管理維護費及體驗費,并通過制定刷單炒信規則與流程,組織會員通過該平臺發布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會員在承接任務后,通過與發布任務的會員在淘寶網上進行虛假交易并給予虛假好評的方式賺取任務點,使自己能夠采用懸賞任務點的方式吸引其他會員為自己刷單炒信,進而提升自己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淘寶買家。其間,被告人李某某還通過向會員銷售任務點的方式牟利。從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平臺管理維護費、體驗費及任務點銷售收入至少人民幣30萬元,另收取保證金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另查明,http://5sbb.com網站不具備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于2016年9月1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5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贛0902刑初136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所判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已繳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的信息仍通過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且屬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予以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二萬元。
主審法官俞瀟庭后接受采訪時表示,“網購環境需要凈化,互相刷信的行為,不僅誤導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的判斷,也容易帶來交易風險。如果不建立一個健康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不僅對消費者個人,甚至對整個網絡經濟的發展都會有影響,相信本案對于規范網絡交易市場有促進作用。”
據悉,此案系阿里巴巴運用大數據主動發現并向警方輸送刷單線索,進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亦系余杭成為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互聯網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來審結的第一例涉互聯網犯罪案件。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刷單有社會危害性。李某幫助淘寶商家刷單,制造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應該予以制裁,但能否定罪,尚需商榷。
非法經營罪是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情節嚴重行為。而“國家規定”,根據刑法第96條是指“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換言之,須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不可以刷單,方可定罪,譬如法律規定煙草專賣,但目前顯然沒有專門針對刷單的國家規定,而只有提供互聯網服務增值服務須許可證的國家規定,而此規定與刷單并無多大關聯,蓋無證經營的多了,難道都因之判刑?故以之作為“國家規定”,過于牽強。
從刑事辯護律師角度考慮,“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按此,似乎可以定罪。其實,不然,因為前提還是要違反“國家規定”。所以在關于刷單的國家規定出臺之前,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刷單不為罪,本案的判決法律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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