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措施的概念和范圍
發表時間:2017-10-13 14:20: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41次明確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內容,是討論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在法庭審理中使用問題的前提條件。技術偵查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①廣義的技術偵查是指利用現代科學知識、方法和技術的各種偵查手段的總稱,不僅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郵件檢查等各種秘密使用的特殊技術手段,而且包括在一般性偵查中存在技術運用的偵查手段,如在勘驗、檢查中某些儀器設備的使用,為鑒定和判斷某些事實而進行的鑒定等。從這個意義上講,多數案件都存在技術偵查。狹義的技術偵查是一種特殊的秘密偵查,不但以特定的偵查技術為支撐,而且強調不為行為對象所知,即秘密性,是以特定技術所進行的偵查,它不等于偵查技術。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都是指狹義的技術偵查所采取的措施,即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為了偵查某些特定犯罪,而秘密采取的特殊偵查措施或者偵查手段,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秘密錄像、秘密郵件檢查等專門技術手段以及控制下交付等特殊偵查手段。
關于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還需要注意秘密偵查的問題。所謂秘密偵查,是指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所進行專門調查工作或者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秘密偵查與技術偵查具有一定的交叉包容關系,在進行秘密偵查的過程中往往需要采用一些技術偵查措施。正是基于二者之間的這種關系,刑事訴訟法將秘密偵查規定在“技術偵查措施”一節。但是,秘密偵查與技術偵查措施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秘密偵查是一種偵查方法,主要強調該種偵查方法下相關人員對身份、目的的隱蔽性;技術偵查措施是偵查手段,主要強調在偵查活動中運用的一些技術性措施。因此,不能當然認為秘密偵查被規定在“技術偵查措施”一節,就應當認為秘密偵查方法的采取也應當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案件范圍、批準決定期限等規定的限制。實際上,秘密偵查不同于技術偵查措施,有其特別的適用程序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秘密偵查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隱匿偵查,即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隱匿其身份開展的調查取證活動,如偵查人員臥底偵查、特情偵查等形式。另一類是秘密監控,即不派出有關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但對犯罪嫌疑人或者相關人員的犯罪活動進行監控,典型的形式就是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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