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精品国产的网站免费观看,色欧美88888久久久久久影院,欧美做受高潮电影o,美女尤物在线视频

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提供刑事辯護找律師,取保候審、無罪辯護、法律咨詢、二審改判

擅長重大案件辯護事務,成功案例多,經驗資深,高校教授專家團論證被告人申訴代理!

咨詢電話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律師調查取證權和閱卷權的法律規定集合

發表時間:2020-11-15 10:23:0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863次


專業律師,應該用事實和法律說法,尤其遇到公安、檢察、法院等故意刁難、推脫、以內部規定等拒絕律師調查取證和閱卷,律師該如何應對,如何說服,這是專業問題,也是工作經驗和工作技巧的問題。不斷學習知識,積累經驗,尤其重要。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在這一規定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律師自行調查取證,另外一種是律師申請調查取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根據案件需要自行向當事人或與案件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范圍與律師的代理身份有關,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時,其調查取證的范圍比較廣泛,因為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律師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具備完整的能夠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鏈條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師的調查取證范圍就必然比較廣泛;當律師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時,其在訴訟攻守關系中處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質證,進而提出答辯意見,通常這種情況下律師的調查取證范圍相對小一些。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種類因不同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根據證據使用階段的不同,可以將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內容分為三類:1、立案階段:調查相對方的身份信息、資格、資質信息;2、庭審階段: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3、執行階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完整規定了律師的閱卷權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行電子化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
偵查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三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后三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對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有權查閱、摘抄、復制。
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復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制定的《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有了這一條規定,律師工作將有可能告別“閱卷難”、“取證難”。舊的《律師法》在此方面規定得比較籠統,而新修訂的《律師法》針對原來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實踐中基本無人同意的實際情況,增加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或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刑事案件申訴階段律師閱卷權的法律依據
一、刑事案件申訴階段律師閱卷權的法律依據。
事實上,司法解釋已經對再審申訴過程中律師的閱卷權予以確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以下簡稱“法釋[2002] 39號《規定》”)第一條規定:“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由于該規定僅僅對民事案件卷宗查閱做了規定,刑事、行政等其他案卷沒有明確,2005年湖北省高院就此問題致函最高院,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復函》(法辦[2005]415號)中明確指出:“按照《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法釋[2002] 39號)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查閱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正卷。”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得出:1、當事人在刑事、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中同在民事案件中一樣,均有查閱的正卷的權利;2、根據《復函》(法辦[2005]415號)的規定,刑事案件再審申訴中,代理人同樣可以按照法釋[2002] 39號《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為了申請再審需要查閱案卷。3、法釋[2002] 39號《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那么,在刑事案件的再審申訴中,代理人同樣也應當有權摘抄或者復印說查閱的案卷材料。
此外,《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律師查閱檔案,應通過原案件承辦人辦理。卷內材料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結論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則上不準摘抄和復制”。由此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對于已決案件的檔案,律師肯定是可以查閱檔案的;其次,“辦法”明確指出“通過原承辦人辦理”,既如此,如果相關人員推脫,就屬于怠于履行職務。
關于是否允許摘抄和復制,法釋[2002] 39號《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與檔案管理辦法“不準摘抄或者復印”有沖突。檔案管理辦法于1991年12月24日發布,《復函》和《規定》分別于2005年、2002年發布,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律師查閱案卷應當可以摘抄和復制。同時,司法解釋的適用符合當今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司法精神。
綜上,刑事案件申訴階段律師閱卷權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院所謂“沒有規定、沒有這樣做過”的說法屬于有法不依、濫用權力。
二、刑事案件申訴階段律師閱卷權的法理依據
從新刑訴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律師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主體,在偵查階段就具有辯護人地位,律師的權利貫穿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再審程序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一部分,刑訴法也明確規定律師可以代理再審申訴案件,雖然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再審申訴階段律師的權利,但是,為了申訴的需要代理申訴的律師有權查閱案卷應當是不言自明的,也必然是刑事訴訟法的應有之義。
公開審判作為一項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則,我國的憲法和三大訴訟法均予以明確規定,這這一原則也是裁判公正和司法權威的需要。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一經開庭,相關證據材料和其他材料(合議庭評審筆錄除外)均應當是對外公開的,不應當屬于保密的范圍。因此,對于公開審理審結案件,所有公民都應當有權查閱,代理申訴的律師更應當擁有閱卷權。
那么對于非公開審理案件,代理人就不具有閱卷權了嗎?司法解釋就不靈了嗎?非也。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非公開審理,案卷相關內容對于代理當事人申訴的律師而言都不具有秘密性,甚至可以說,案卷相關內容應當對律師是開放、透明的,以便于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當然,法律對律師所接觸和獲取的信息是有保密要求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和《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不是為了限制律師行使閱卷權,相反是為了規范律師更好的行使閱卷權等權利。這些規定與律師有權查閱案卷、有權接觸保密性信息并不矛盾。
無論是在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情況下,由法理和邏輯都可以得出結論:為再審申訴需要查閱案卷是代理申訴的律師的基本權利。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事實上肯定了這一點。如果這一閱卷權受阻,代理律師無法獲知案卷內容,申請再審進程將十分困難,審判監督程序設置的意義將大打折扣。聶案中,代理律師劉博今在河北省要求依照法院檔案規定查閱案卷,河北高院以法無規定作為借口不允許閱卷,不僅是對律師申訴階段權利的侵犯,更是司法權的濫用和對法律的褻瀆。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律師享有閱卷權的法律依據
作者:朱文燕  時間:2014-05-15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委托,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下文主要從法律上闡述一下律師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享有閱卷權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并告知其有委托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閱卷權。
第五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什么是“本案的案卷材料”?是指法院收到的檢察機關依法律規定移送過來的全部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包括訴訟程序卷、證據卷,這些材料只要是與案件中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關,甚至對于被告人是否有無罪、罪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材料,也都是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當然就要給訴訟代理律師查閱、復制、摘抄了。
 
三、《律師法》對訴訟代理律師閱卷權也有明確的規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律師法》第四章: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中,對律師接受被害人及家屬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時
的閱卷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條款規定如下:
第28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三)……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第34條:“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從以上條款可以明確看出,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代理律師有權利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在法院的審判階段,代理律師有權利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在依法治國中發揮律師的重要作用。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進一步落實中央決定,保障律師權利。
律師代理申訴(申訴階段)有閱卷權
雖然在三大訴訟法中關于申訴階段律師的一些權利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訴訟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律師在一二審階段享有的訴訟權利,在申訴階段存在的律師都可享有。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申訴階段閱卷權:“······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復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律師申訴階段的閱卷權從何時開始?
上述規定提到了“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閱卷。這里的“經審查決定立案”是指申訴復查立案呢?還是指決定再審后的再審立案呢?
律師申訴階段從法院、檢察院正式立案復查開始。
這里我們從法院和檢察院兩個方面關于申訴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來分析。
一、“經審查決定立案”是指當事人提交申訴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復查。
《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提起再審的規定在第三編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中只有兩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權利,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再審的條件。沒有關于受理立案程序的規定,無法確定“經審查決定立案”所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從上述法律規定的“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可以看出:
1、不是所有當事人提出的申訴都立案審查;
2、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處理結果是“決定”,而不是“立案”。
具體說“決定”是指1、決定重新審判;2、書面通知駁回。
因此,《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提到的“經審查決定立案”是指當事人提交申訴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復查,而不是決定再審后的再審立案。
二、“經審查決定立案”是指當事人提交申訴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對符合復查條件的,立案復查。
我們再來看《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
“第十七條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指定承辦人員審查,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復查條件的,應當制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復查報告,提出立案復查意見;
(二)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的,可以提出審查結案意見。對調卷審查的,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審查報告。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后立案復查:
(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刑事申訴案件,首先經過審查(初查),符合條件的才立案復查,不符合條件的則審查結案。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審查刑事申訴,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作出審查結案或者立案復查的決定。”因此,《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中的“經審查決定立案”是指當事人提交申訴材料后檢察院受理立案復查,而不是復查后決定“提請抗訴”或“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立案復查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實踐中都沒有立案通知書,
從刑事訴訟法到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都沒有規定立案復查要制作立案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的規定。
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出具《立案通知書》之類文書。只為當事人及辯護人開具了《預約接訪單》,這已經證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入復查程序。要求控告人提供并沒有法律依據的立案通知書,實屬勉為其難。
 
明確律師會見權閱卷權等6項權利
2014年12月30日06:24   來源:法制日報
  本報北京12月29日訊記者蔣皓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明確檢察機關要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提出意見權、知情權和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6項權利。規定指出,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
 
  規定指出,在偵查階段,律師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要嚴格審查決定是否許可,并在3日以內答復;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進行會見;偵查終結前,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時,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規定明確,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包括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
 
  規定還明確,檢察機關要主動聽取并高度重視律師意見。法律未作規定但律師要求聽取意見,檢察機關要及時安排聽取。對于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包括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檢察人員必須審查,并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規定強調,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律師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并答復。
 
  規定要求,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閱卷權
 
辯護律師行使閱卷權,無需辦案機關的批準,而其他辯護人行使閱卷權則需要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許可。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這里需要注意幾個問題:(1)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在內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但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2)復制案卷材料的具體方法包括復印、拍照、掃描等。(3)辯護人行使閱卷權的起始時間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檢察院閱卷;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法院閱卷。(4)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和充分的時間。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費;法律援助律師復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應當免收或者減收費用。
 
賦予辯護人閱卷權,是為了保障辯護人能夠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和控方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以更好的準備辯護。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雖然不享有閱卷權,但也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以準備辯護.o根據六機關《規定》第6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5年9月15日 法辦[2005]415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請示》(鄂高法[2005] 260號)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按照《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法釋[2002] 39號)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查閱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訴訟檔案查閱范圍的復函
(2006年4月17日 法辦[2006]110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你院《關于擴大訴訟檔案查閱范圍的請示》(滬高法辦[2006] 7號)收悉。
關于訴訟檔案查閱范圍的問題,我們已在2005年答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復函》(法辦[2005] 415號)中作了規定,現將該《復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于執行案件的正卷,經研究,我們認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閱。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來源:中國普法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發《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作用,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
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立案或受案場所、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規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探索建立網絡信息系統和律師服務平臺,提高案件辦理效率。
第五條 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中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并按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材料。辦案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依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后,應當告知辦案機關,并可以依法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第七條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采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會見順利和安全進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并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調。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助理人員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八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內轉交受委托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面向其確認解除委托關系,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拒絕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書面材料轉交辯護律師,不予安排會見。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解除代為委托辯護律師關系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新的委托關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辯護律師的委托關系的,看守所應當終止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
第九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在三日以內將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答復辯護律師,并明確告知負責與辯護律師聯系的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聯系方式。對許可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出具許可決定文書;因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而不許可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應當許可會見,并及時通知看守所和辯護律師。對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許可辯護律師至少會見一次犯罪嫌疑人。
偵查機關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前款所述三類案件的范圍,限制律師會見。
第十條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實有關證據。
第十一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需要制作會見筆錄,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譯人員隨同參加的,應當提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翻譯人員身份證明及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出具許可決定文書,并通知看守所。不許可的,應當向辯護律師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換。
翻譯人員應當持辦案機關許可決定文書和本人身份證明,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
第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毀滅證據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行電子化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偵查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三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后三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對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復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并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臺。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閱卷提供場所和便利,配備必要的設備。因復制材料發生費用的,只收取工本費用。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復制材料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免收或者減收。辯護律師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復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據需要帶律師助理協助閱卷。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辯護律師提交與案件有關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予以接待,當面了解辯護律師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來源和主要內容等有關情況并記錄在案,與相關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執。辯護律師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經辦案機關準許,也可以提交復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后由辯護律師簽名確認。辯護律師通過服務平臺網上提交相關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在網上出具回執。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供原件核對,并簽名確認。
第十六條 在刑事訴訟審查起訴、審理期間,辯護律師書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辯護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已收集并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應當及時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經審查決定不予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
第十八條 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
第十九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的,監獄和其他監管機關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并提供合適的場所和便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屬于辯護律師所承辦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
第二十條 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調取。
第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批準、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和證據材料,應當附卷。
第二十二條 辯護律師書面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辯護律師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經審查認為不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辯護律師,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期間發現案件有關證據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辯護律師在開庭以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核實相關證據,并依法決定是否予以排除。
第二十四條 辯護律師在開庭以前提出召開庭前會議、回避、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以及證人、鑒定人出庭等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辯護律師。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出庭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并書面通知律師。律師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予以考慮并調整日期,決定調整日期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
律師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帶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僅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律師參與訴訟專門通道,律師進入人民法院參與訴訟確需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專門的律師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區域,并配備必要的桌椅、飲水及上網設施等,為律師參與訴訟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經審判長準許,律師可以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
第二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可以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從證明目的、證明效果、證明標準、證明過程等方面,進行法庭質證和相關辯論。
第三十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可以就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第三十一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注重訴訟權利平等和控辯平衡。對于律師發問、質證、辯論的內容、方式、時間等,法庭應當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師充分發表意見,查清案件事實。
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對律師的發問、辯論進行引導,除發言過于重復、相關問題已在庭前會議達成一致、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外,法官不得隨意打斷或者制止律師按程序進行的發言。
第三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可以提出證據材料,申請通知新的證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經法庭許可后才可以出庭。
第三十三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發生重大變化、拒絕辯護等重大情形,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可以與被告人進行交流。
第三十四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休庭:
(一)辯護律師因法定情形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
(二)被告人拒絕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
(三)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以及是否采納的情況,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對于訴訟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達當事人的訴訟文書,辦案機關應當通知辯護、代理律師。
第三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就回避,案件管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勘驗等問題當庭提出申請,或者對法庭審理程序提出異議的,法庭原則上應當休庭進行審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其他律師有相同異議的,應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審查。法庭決定駁回申請或者異議的,律師可當庭提出復議。經復議后,律師應當尊重法庭的決定,服從法庭的安排。
律師不服法庭決定保留意見的內容應當詳細記入法庭筆錄,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或者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第三十九條 律師申請查閱人民法院錄制的庭審過程的錄音、錄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四十條 偵查機關依法對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律師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一條 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可以向該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
辦案機關應當暢通律師反映問題和投訴的渠道,明確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律師投訴,并公開聯系方式。
辦案機關應當對律師的投訴及時調查,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情況的,應當當面聽取律師的意見。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依法立即糾正,及時答復律師,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并將處理情況通報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二條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一)未依法向律師履行告知、轉達、通知和送達義務的;
(二)辦案機關認定律師不得擔任辯護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誤的;
(三)對律師依法提出的申請,不接收、不答復的;
(四)依法應當許可律師提出的申請未許可的;
(五)依法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未聽取的;
(六)其他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
律師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訴、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情況不屬實的,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嚴格履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處理律師申訴控告。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十三條 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后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給予協助。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和聯動機制,及時安排專人負責協調處理。律師的維權申請合法有據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議有關辦案機關依法處理,有關辦案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持有關證明調查核實律師權益保障或者違紀有關情況的,辦案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
第四十六條 依法規范法律服務秩序,嚴肅查處假冒律師執業和非法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對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已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或者利用相關法律關于公民代理的規定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辦案機關”,是指負責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律師助理”,是指辯護、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情況進行調查。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importcostumes.com/ajzc/3542.html
推薦律師
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師蘇ICP備14015718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历史| 宣恩县| 临颍县| 栾川县| 徐汇区| 沙坪坝区| 阳谷县| 樟树市| 西乌珠穆沁旗| 光山县| 长岭县| 昆明市| 洛宁县| 克拉玛依市| 福海县| 桓台县| 苍溪县| 黎城县| 于都县| 旬阳县| 浪卡子县| 永康市| 万山特区| 浑源县| 三江| 剑川县| 三江| 石首市| 汉川市| 七台河市| 北宁市| 连平县| 库伦旗| 于田县| 射阳县| 兴业县| 环江| 韩城市| 西吉县| 双江| 石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