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期限與次數
發表時間:2024-03-08 08:36: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6次公安機關偵査案件的補充偵査
一、審査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對于不批準逮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査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査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査,也可以自行偵查;
2、對于補充偵査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査完畢;
3、補充偵査以2次為限;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補充偵查
1、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對本院負責偵查的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査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負責偵查的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負責偵査的部門予以協助。
2、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均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調査、補充偵査完畢。
3、補充調查、補充偵査以二次為限。
4、補充調査、補充偵査完畢移送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退回本院負責偵査的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前述規定執行。
6、人民檢察院在審査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査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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