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流程(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的流程)
發表時間:2018-04-11 17:30: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07次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的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采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后,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并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綜上,公安機關辦案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步驟才能在程序上保證合法公正,公安機關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將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起訴。
刑事律師參與刑事偵查流程問題
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環節的工作重點刑訴法35、36、37條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環節的主要工作,包括幾個方面:
1、會見和通信;
2、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3、向辦案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4、提出意見;
5、收集證據;
6、提供法律幫助
在律師辯護實務中,偵查環節辯護工作重點有以下四點:會見;取證;提出意見;其他法律幫助
(一) 會見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偵查環節當事人最大的權利就是會見他的辯護律師。那么律師在第一次會見的時候,需要跟犯罪嫌疑人交流到哪些問題呢?需要解決的問題又是什么?我個人的工作習慣是每次在會見前列出會見提綱,第一次會見時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 確認委托關系。很多律師在剛見面時,即信任關系建立之前就確認委托關系,當然這樣也無可非議,但是我個人的操作方式是先介紹自己的身份,然后根據會見提綱把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以后,讓當事人對律師有個大概的了解,然后在會見將近結束時再確認委托關系。因為通過談話后跟當事人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基礎,這時候確認委托關系,當事人通常不會反感;
2、 了解案件情況和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比如案發過程、是否有其他同案犯,包括到案經過。為什么呢?因為很多案件當事人的陳述來判斷他是否構成自首,在公安機關一般巡查發現形跡可疑主動交代歸案的,還是公安機關立案以后電話通知到案的,歸案的各種情況我們要進行簡單分析,作為我們將來辯護的一個點。另外還要了解當事人是否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過幾次訊問、訊問的時間和地點是否合法、是否進行了同步的錄音錄像;
3、 告知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重要)。如果我們簡單告知律師可以代為刑事控告及解答法律咨詢,我認為這樣的會見是失敗的,我們律師并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
我認為犯罪嫌疑人重要的訴訟權利有以下幾點:
1、仔細閱讀訊問筆錄、提出異議并修改的權利。律師要詢問其訊問筆錄是否從頭到尾認真閱讀,一定要讓當事人充分重視自己的詢問筆錄,需要認真審核并可修改,不真實或不體現其原意的筆錄可以拒絕簽字;
2、有權利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這是刑訴法118條的規定;
3、對記不清的問題,實事求是的回答記不清楚。不要勉強推測時間、地點;
4、確保自己的辯解意見記錄在案;
5、 詢問當事人是否遭遇了非法取證,如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問題,要單獨制作詳盡的詢問筆錄,作為發現非法取證的線索,提交給相關司法機關;
6、 如果會見前通過當事人家屬了解了基本案情,那么在會見前需要制作詳盡的會見提綱,以便有針對性的發問,掌握可能影響定罪及量刑的情節;
7、 向當事人了解有哪些證據證明其無罪或者罪輕,并要求其提供證據線索以方便取證(重點);
8、 了解當事人有沒有急需處理的民商事法律事務。
(二) 取證
取證的風險及注意事項:偵查環節律師是否有調查取證權在實務界及理論界尚有爭議,但刑訴法明確規定了三類證據允許律師調?。翰辉诜缸铿F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我個人認為在偵查環節的客觀證據,比如書證、物證、電子數據信息,如以上證據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的話,我們也可盡早提取,但需要注意的是對證據的來源及提取方式有形化,可參考偵查機關調取證據的方式操作。比如書證復印件需明示原件的持有人,并由持有人簽字;證據的提取人及時間也要簽字。物證的照片要顯示物證的存放地或持有人;電子數據信息證據最好通過拍攝視頻的方式顯示提取證據的過程并制作光盤,并連同電子數據信息打印稿同時提交,并顯示證據提供人,及原始介質保存人、保存地點。取證后可二次會見當事人對證據進行核對。
(三) 提出意見
常見的法律意見書:不批捕法律意見書、申請撤銷案件法律意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我在偵查環節會提出的辯護意見:首先辯護意見分程序辯護、實體辯護,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程序辯護先行。因為這是進攻性的辯護意見。只要我們能用程序性辯護阻擊偵查程序的,應當用盡。
程序性的辯護意見:
1、 審核案件管轄是否合法,提交《管轄權異議書》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形式案件程序規定》第112、113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5年110號文)第五條:從一起無罪案例看刑辯基本技能之證據能力審查”特別注意公安部內部管轄、地域管轄等分工,可關注《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及補充規定,《關于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安部關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可否對欺詐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問題的批復》
2、審查是否存在違法立案,確定是否制作《提請立案監督申請書》。立案監督包括兩種情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時適用),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辯護人適用)。如存在違法立案的情況,比如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我們可向同級檢查機關的偵監部門或者向主管的檢察長提出立案監督申請。注意事項:發現問題盡快提出,盡量在偵查機關申請批捕前提出。在立案方面需要注意的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89年)還有一種提請立案監督的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3、 審查偵查人員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回避申請書》)。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公安、檢察機關提出,這是可在整個偵查環節使用的訴訟策略,可達到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偵查人員回避及此前進行的訴訟活動歸于無效的后果。在申請書中可明確要求應當回避的偵查人員的訴訟活動歸于無效。提出申請后,辯護律師要跟蹤偵查、檢察機關的書面答復法律依據:公安部的《公安規定》第33條
4、 偵查人員違法取證,律師代為提出控告申訴,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我認為,非法證據的排除應當越早越好,最好在審查批捕時向檢察機關提供證據線索,要求其核對同步錄音錄像,盡早將非法證據排除在外。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
5、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及具體情節,可見金博大朱律師總結的《正負面清單》;法律依據:(2015)9號最高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需要注意: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案件的申請變更,為會見方便,有律師認為可申請變更為拘留或者逮捕,不妨一試。
實體方面的辯護意見:
1、 有證據證明可能不構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機關提交無罪證據及《撤銷案件申請書》;2、 向批捕部門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并附上相關證據;
3、 批準逮捕后,可檢察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需要附上相關證據
(四)其他法律幫助
1、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參與、促成并履行刑事和解協議、達成諒解的談判;該項工作耗時耗力,但對案件舉足輕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2、非涉案財物的返還。在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中,如認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產與案件無關,我們可提出申請,但需重新簽訂新的專項委托合同,否則無權代為索要財產。該申請在偵查階段即可提出。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涉案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第2、6條。
3、公安機關濫用職權隨意查封扣押財產的,可代為提交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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