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損傷重傷二級之腎損傷致腎性高血壓
發表時間:2020-11-27 10:50: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15次本條款的重點是高血壓,腎損傷只是一種原因。腎損傷的認定也是該條款所規定的必備條件,沒有腎損傷就沒有后面所規定的高血壓。有許多疾病皆可以出現高血壓。必須先確定有腎臟損傷,再確定有無高血壓,然后再分析這種高血壓與腎損傷的因果關系。
對于這種高血壓是要有診斷標準的,只要是達到了國家所規定的臨床診斷標準即可,并不需要附加高血壓為幾期的界定條件,也不需要有高血壓的并發癥等。因此在引用本條款鑒定的時候,只要是所確診的高血壓是由于腎損傷所引起的,就完全適用本條款。對腎損傷在以上的條款中已有詳述,此處不贅。
一、臨床診斷及損傷程度評定要點
1.有明確的腎臟損傷史,高血壓癥狀出現在腎臟損傷之后,而不是出現在腎臟損傷之前。高血壓癥的發生和發展與腎損傷之間可以確認為直接因果關系。
2.通過臨床檢驗、檢套及有關的各項輔助檢查,可以完全排除其他疾病性的高血壓及癥狀性高血壓。
3.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對高血壓的診斷標準:凡收縮壓≥21. 3kPa(160mmHg),舒張≥12.7kPa (95mmHg),二項具有一項即可確診為高血壓。
4.具有高血壓的典型癥狀和體征,臨床檢查和輔助檢查支持高血壓的診斷。腎性高血壓癥狀比較頑固,使用降壓藥物治療效果大都不佳,或者使用降壓藥物后血壓可以下降,但停藥后又復上升。極個別嚴重的病例,使用正常降壓藥物劑量時,血壓可以不動。
5.血壓較高時或持續時間較長時,傷者可以出現跛行或間歇性腰痛。在嚴重的情況下無法堅持工作。
6.腎損傷后高血壓損害的幾種情況:
(1)腎損傷后并發的高血壓癥,長期持續不降,只有常年堅持不間斷地服藥才能降至正常,但藥物一停或者劑量不足時血壓又復升高;
(2)由于血壓長期處于升高狀態,久之可引起心臟的形態改變和功能改變,臨床上稱為器質性改變,即高血壓性心臟病;
(3)由于長期高血壓,傷者可出現高血壓性的腦病、左心衰竭、腎功能衰竭等并發癥;
(4)出現眼底滲出或出血,嚴重的病例可以出現腦血管意外。
二、腎損傷性高血壓判定的醫學標準
在司法鑒定實踐中,確證腎損傷所致高血壓解剖(病理)基礎的存在,其高血壓的兩項指標[收縮壓≥21. 3kPa(160mmHg),舒張壓≥12. 7kPa (95mmHg)]只須具備一項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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