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重傷二級之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系帶
發表時間:2020-11-27 00:08:0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4次本條款所規定的是舌的組織缺損,沒有規定功能障礙,按條款所規定的本意只要是達到了缺損的標準,達到舌系帶的地方,就可以被評定為重傷二級。如果傷者的舌損傷后,缺損的程度無法與傷前的舌體進行比對,不能準確地計算缺損的體積時,只要缺損達到舌帶的位置即可。
損傷程度評定要點:
(一)直接損傷到舌體,造成舌的缺損達到標準所規定的程度。
(二)損傷到舌的兩側或尖部,造成舌的部分缺損達到標準中所規定的程度。
(三)舌損傷后有感染、攣縮畸形、疤痕形成、缺失萎縮等,可以按萎縮的程度參照缺損進行評定。
(四)口腔內的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吞咽功能障礙,例如咽部疤痕狹窄,舌體無法攪拌食物、運送食物到咽部,咽部麻痹無法完成吞咽動作等。
在本條款中只強調了舌離斷或缺損的界定程度,沒有其他的附加條件,例如吞咽功能、語言功能、進食功能等,所以只要是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系帶的就適用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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