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重傷二級之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
發表時間:2020-11-27 00:10: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5次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損傷后在匿部所留下的細小瘢痕,可以理解為比較表淺的一種不十分明顯的瘢痕,這種細小或表淺的瘢痕一般沒有破壞面部皮膚的毛孔,皮膚的真皮層沒有受損,只是傷后留下比較明顯的片狀細小瘢痕。面部皮膚傷后所留下細小的表淺瘢痕,由于皮膚受輕度擦傷,或由于淺帔燒傷,或皮膚受表淺的感染后所形成。這種瘢痕除外表稍異于正常皮膚,表面粗糙或有色素變化外,沒有面部器官功能的影響。
面部顯著色素沉著或異常,可以是色素的沉著或脫失(變白)。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是由于皮膚基底層的黑色素細胞數目和功能改變所引起的。當外傷損傷到皮膚的基底層從而破壞了黑色素細胞也可以引起色素的脫失,同樣在外傷的作用下,也可以致使異物沉著于皮膚基底層下,即異物色素沉著。
面部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在有的損傷門類分級標準中可以分為輕度、重度兩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超過顏面部總面積的1/4者為輕度,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2者為重度。本條款中規定的累計范圍為面部皮膚的30%,是指的顯著色素異常及片狀細小瘢痕的累計總面積。在對面部累計面積計算時,是指占面部的總面積,而不是占全身的面積比例。如果在司法實踐中只有面部的片狀細小瘢痕,面積已經達到面部皮膚的30010的,適用本條款鑒定。如果面部只有顯著色素異常,面積也已經達到面部皮膚的30010的,也可以適用本條款鑒定。這個界定條件是相當嚴格的。所以在測量的時候要認真科學及準確無誤,要客觀實事求是,一定要有比例尺的全面容照片,也要有面部比例尺的細目照片。
現在計算不規則形狀的面積通常已經用電子計算機操作,所以對于面部的30%面積計算已經不成問題。
對于本條款所規定內容的進行司法鑒定時一定要在醫療終結后進行,應自受傷之日起180日后鑒定,提前鑒定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醫療整容后的面容不能作為鑒定的依據。
對于傷后面部所出現的細小瘢痕、顯著色素異常的,達到了條款中規定的面積的,這兩個條件只要有一個條件達到標準中規定的面積條件就可以申請進行鑒定,不需要同時具備。
對于條款中所規定的“顯著”的理解,這種規定不太容易掌握。什么叫顯著,什么叫比較顯著,這些都是主觀上的觀察結果,沒有一個儀器進行客觀檢查及量化。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用的方法,是檢查者用1.0以上的視力在5米遠的地方,在自然光線的條件下進行觀察,能明顯看到面部的細小瘢痕、顯著色素異常的就可以視為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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