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環評、監測犯罪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22-04-30 13:59: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2環評、監測犯罪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修訂后《立案追訴標準(二)》”)其中,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中介組織的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的犯罪立案追訴標準予以明確。
具體條文內容包括: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據了解,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及其補充規定,分別于2010年5月、2011年11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確依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及其補充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啟動了相關修訂工作。
修訂后《立案追訴標準(二)》共85條,包括78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及附則,共對6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修改完善,部分經濟犯罪案件在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增加了犯罪手段、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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