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1-06 15:34: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5條的規定,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延誤投遞郵件,直接造成公共財產、單位或公民個人財產的喪失或價值的減少。
(2)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高考錄取通知書具有時效性,因延誤投遞導致他人失去高考錄取資格的,即可認定為導致他人重大損失而予以立案追訴。延誤投遞其他重要郵件,即使沒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也應予立案追訴。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這是指因延誤投遞郵件,引起涉外糾紛,嚴重損害國家、政府在國際上的聲譽、形象,或者嚴重損害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引發群眾不滿,影響社會安定等情形。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認定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考察行為人的身份
本罪主體屬于特殊主體,對于郵政工作人員以外的行為人在實踐中故意延誤投遞郵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符合《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按相關犯罪論處;沒有相關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例如,郵件承運部門在運輸過程中,故意延誤投遞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當按照運輸合同來處理,而不應按照本罪論處。
(二)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出于故意。在有些場合,盡管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并造成了重大損失,但如果并非有意而為,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由于刑事偵查的需要對郵件予以扣押導致延誤投遞、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郵件延誤投遞的,等等,均屬于缺乏主觀故意而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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