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立案追訴
發表時間:2017-11-06 14:58: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立案追訴,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定,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宣傳品,宣揚會道門、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②制作、傳播宣揚會道門、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③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組織信息的;④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涂標語等方式宣揚會道門、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⑤因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制作、傳播的;⑥其他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宣傳品,情節嚴重的。
(2)會道門、邪教組織被取締后,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會道門、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20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散發、提供所謂會道門、邪教組織人員“被迫害”的資料、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
(4)非法聚集,以公開“練功”等方式進行“護法”、“弘法”等邪教活動的。
(5)其他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情況。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與合法宗教活動的界限
要正確區分兩者,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看該組織是否系依法成立。宗教組織都是經過民政部門登記而依法成立的;而會道門、邪教組織則往往未經過合法登記,系擅自設立。
(2)看其是否有合法的宗教教義或典籍。宗教組織具有合法的、教人為善的教義或典籍,如伊斯蘭教的《古蘭經》、基督教的《圣經》等;而會道門、邪教組織所具有的僅僅是歪理邪說。
(3)看其從事的活動是否為法律所許可。宗教組織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而會道門、邪教組織開展的活動則往往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雖然《刑法》第300條第1款本身對構成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并無情節嚴重的要求,但破壞法律實施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所以對有些破壞法律實施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如果不具有相應的情節,僅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這些情況主要有:
(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但不具有聚眾情節的。
(2)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一般的。
(3)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宣傳品,情節一般的,如制作、傳播會道門、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不滿300份,書刊不滿100冊,光盤不滿100張,錄音、錄像帶不滿100盒的;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涂標語等方式宣揚會道門、邪教,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4)會道門、邪教組織被取締后,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不滿20人,并且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5)受蒙蔽、脅迫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并已退出和不再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活動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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