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25: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關系密切,后者常常是前者的后續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限于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后者的犯罪對象則可以是任何計算機信息系統。(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對特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侵入的行為;后者則表現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其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行為。(3)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只要有侵入行為,原則上就可以成立犯罪;后者則要求后果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行為犯,即行為人的行為達到一定的程度即構成犯罪既遂。對于本罪而言,以行為人的非法侵入行為已經進入特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即構成犯罪既遂。由于本罪是輕罪,因此,對于本罪的預備行為一般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罪數形態認定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罪數形態有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牽連犯的情形,即非法侵入特定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手段行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國家機密或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是目的行為。此時,本罪與后續行為構成的犯罪形成牽連犯的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罰原則處理。另一種情形是數罪并罰的情形,即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侵入特定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后,另起犯意又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了其他犯罪。在這種情形下,就應當對本罪和后實施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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