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規則
發表時間:2024-07-10 06:31: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11次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立案標準
“情節嚴重”是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條件,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8)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卡20張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作為正犯,是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犯罪參與體系中的一環,應當依照法律立案標準予以立案追究責任。
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量刑規則
關于本罪幫助行為的正犯化,主流觀點對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較大地認可“狹義共犯視角”,然而這一解讀使本罪與詐騙罪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裁判分歧。這一同案不同判現象模糊了本罪與關聯犯罪的界限,在罪名使用上具有生成了任意性、隨意性,過度的正犯解讀又易產生不合理、不正當的擴張解釋,與保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秩序這一法益的立法宗旨缺失一致性。
關于本罪具體的量刑標準,《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基于法律規定的嚴謹性以及本罪所打擊危害行為對法益的實質侵害性,相對或狹義的量刑規則便不適應司法實踐。本罪行為人的危害行為也并非實質意義上的“幫助行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對“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幫助可謂是造就性的。以幫助網絡賭博為例,行為人明知他人違法進行賭博游戲,仍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業務,并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沒有這一幫助,網絡賭博游戲無法實現玩家充值與支付結算,被幫助人無法完整完成賭博犯罪。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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