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是否要出庭?證人出庭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4-03-05 09:37: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80次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證人不是必須要出庭作證,但是如果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有關規定
1、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規定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之下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向法院提交申請書。
2、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可以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需要出庭作證。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條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四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五條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14.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后,申請方應當負責協助相關證人到庭。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強制證人到庭。
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實行遠程視頻作證。
16.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建議有關機關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證人出庭作證補助專項經費機制,對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費用給予補助。
21.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9.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對證人證言如何認
1、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
證人證言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愿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愿作證,還是公安人員采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證言,屬于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這是由言詞證據易變化、易受取證方式影響的特點決定的。
2、要注意審查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系
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作出的關系到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言,它的證明力有限,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證據進行補強。
3、要考慮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
要考慮證人是否收到威脅、引誘等、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等。這些因素都要綜合考慮,以判斷證言真偽。
4、要注意言詞證據之間合理矛盾的存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是處理刑事類型案件的時候,可能是需要向證人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的話是有利于查清楚案件的情況的,所以對于證人來說的話,肯定是需要出庭作證,這是屬于真人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當然如果是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出庭作證的話,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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