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鑒證結論書證據質證要點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4-03-01 13:47: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23次李耀輝律師對價格鑒定人員發問和質證實錄
2018年李耀輝律師曾辦的盧龍失火案件,涉及到對受災豬場的損失物品價格鑒定問題,辯護人對此持有異議,向法庭申請價格鑒定人員出庭,并獲得法庭準許,實際到庭參與交叉詢問的只有一名價格假定人員劉某,李耀輝律師對出庭證人進行交叉發問,根據庭審筆錄整理至此,以饗讀者。
李:你是從什么時候從事價格認證工作的?
劉:2008年開始。
李:關于價格認證 的資格證書時候取得的?
劉:資質證上有取得日期。
李:有效期到什么時候?
劉:沒有期限
李:需要年檢嗎?
劉:需要。
李:你有沒有年檢考核?
劉:有。
李:你都接受過哪方面的業務培訓?
劉:這個跟本案沒有關系。
李:你直接回答問題就可以。
劉:我們在石家莊進行培訓,具體日期記不清了。
李:邢廣是鑒證員有沒有資格在價格認證結論書上簽名?
劉:有規定可以簽字。
李:2003年415號發改文文件鑒證員只能在內部文件上簽名,你知道嗎?
劉:你說的不是我說的這個文件,具體文件名字記不清了,該文件是可以的,是一種過渡。
李:價格認證中心有多少名有資格證的價格認證師?
劉:干活的就我一個。
李:出具鑒定書需要幾名鑒定人員簽名?
劉:兩名
李:你們價格認證中心的主任是誰?
劉:沈立志
李:他有資質嗎?
劉:沒有,他是法人。
李:你們做出的價格鑒定結論是誰委托的?
劉:消防大隊
李:有沒有委托書、委托損失明細?
劉:有
李:委托書、委托的損失明細在哪?
劉:在我的卷里。
李:你單位做出鑒定結論有沒有向檢察機關提供委托書、委托損失明細?
劉:提供結論書
李:委托機關委托你單位鑒定的委托書和相關資料在什么地方?
劉:在我的卷里。
李:在你開庭作證前有沒有接到過調取證據通知?
劉:那都是涉密的東西,不能隨身攜帶,可以調取。
李:你們鑒定時清楚鑒定目的嗎?
劉:為辦理案件提供價格依據。
李:清楚價格認定的標的都是哪些物品嗎?
劉:消防的委托,我們現場勘驗。
李:你們什么時間進行的現場勘驗?
劉:記不清了。
李:都誰到現場勘驗了?
劉:鑒定人員是我和邢廣,消防大隊的人也去了,還有豬場的當事人。
李:你們所做的價格鑒定基準日是什么時候?
劉:以結論書為準。
李:價格鑒定結論書是2月18日做的,距離2月2日事發這么長時間,鑒定的標的有沒有發生變化?
劉:我們詢問過當事人和委托機關。
李:你們都采取了什么樣的方法對現場勘驗?
劉:有拍照,拍照的資料在我單位。
李:是不是對被燒物的所有物品進行了拍照?
劉:無實物的東西也就是燒沒了的東西沒有進行拍照。
李:對于燒沒了的東西怎么進行鑒定的?
消防和當事人提供。
李:你有沒有印象什么東西是燒沒了?
劉:沒有印象。
李:關于鑒定標的的豬的種類是怎么區分的?
劉:臨產的是懷孕的,產子的是剛生完的,中豬是有重量的,小豬剛生下來的,仔豬是剛生的,現場有幾個小豬。
李:豬的斤數是怎么來的?
劉:消防大隊和當事人提供。
李:如果你們所做的鑒定所依據的是不真實的,那么該鑒定也是不真實的對嗎?
劉:你可以問委托機關。
李:在現場是否看到了鍋爐的型號等?
劉:沒有,有外觀尺寸,根據尺寸向商家詢問的。
李:向哪個商家詢問的?
劉:你可以到我單位進行查閱。
李:關于被燒的廠房,處理的被燒的豬,內墻粉刷這些費用跟案件有什么直接關系?
劉:這些鑒定師可以做的,什么關系你跟消防說。
李:這些是不是直接損失?
劉:跟消防說。
李:被燒廠房和內墻粉刷是不是重復計算?
劉:不是,被燒廠房不含內墻粉刷。
李:價格認證明細表是誰做的?
劉:我做的。
什么時間做的?
劉:當時做的
李:為什么之前沒有提交而是后來起訴才提供?
劉:沒有要求。
李:為什么做明細表,與價格認證結論有什么關系?
劉:這個就是結論的錢數。
李:價格鑒定結論書提到不能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是嗎?
劉:對。
質證節錄
1. 價格認定人員邢廣是價格鑒證員,辯護人申請其出庭,其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國家計委《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價格鑒證師除具有價格鑒證員的上崗資格外,還具有主持內部審核、出庭質證、在對外的《價格鑒證結論書》上簽名的資格;價格鑒證員,具有從事價格鑒證的上崗資格,并具有與價格鑒證師共同在內部的《價格鑒證技術報告書》上簽名的資格。
出庭作證的劉某也認可價格鑒證員無權在價格鑒定結論書上簽名,而且出具價格鑒定需要至少兩名價格鑒定人員的簽名,由此得知,價格鑒證員不具有在《價格鑒定結論書》簽名的資格,也就無權與價格鑒證師共同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其不符合第二項規定鑒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因此僅憑這一點,《價格鑒定結論書》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2.價格認定委托人盧龍縣消防大隊出具了《說明》稱火災發生后,物價部門對現場財產損失進行統計,具體如何統計不確定,言外之意,作為委托人的消防大隊沒有進行統計,對鑒定標的情況不清楚,導致送檢材料來源不明,出庭作證的消防大隊的謝飛當庭陳述,對現場損失物品統計了,但與消防大隊出具的《說明》不符,且消防大隊也沒有出具書面的損失物品清單等書面材料,價格認證中心的劉某當庭也說很多鑒定物品沒有實物,只看見幾頭豬,那么如何統計的332頭豬呢?劉某說是根據當事人說的,這已經瀆職,違反鑒定程序了,僅這一點就足以說明價格鑒定結論書不客觀、不真實。根據《價格鑒定結論書》得知,盧龍縣價格認定中心在火災后第16天才進行了現場勘查,被鑒定的標的受到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因此其不符合第三項規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3. 盧龍縣價格認證中心應當依據委托人的委托書所明確列明的被燒物品進行價格認定,委托人保證送檢材料客觀真實,但是本案沒有委托書,也沒有委托機關制作的損失物品清單,消防大隊根本就沒有搜集這方面的證據,而實際由價格認定中心在無委托的情況下直接認定,無委托即無鑒定,出庭的價格鑒定人員劉華和消防大隊謝某都曾說擬鑒定的燒毀物品是聽當事人說的或者申報的,口說無憑,可想而知水分多大,該《價格鑒定結論書》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賠償的依據的,附帶民事原告人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以證實物品損失情況,無法確認被害人說的真實性,完全不符合價格鑒定的要求。因此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六項規定,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4. 本案案卷沒有辦案機關委托價格鑒定的委托書,無法確定價格鑒定標的的品名、牌號、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來源(產權狀況)以及購置時間、地點、價格和質量狀況等內容,出庭的劉華說,對燒沒了的東西由消防和當事人提供,消防出具《說明》說沒有統計,當事人也無法提交證據,價格鑒定人員怎么鑒定的?辯護人當庭向鑒定人員劉某發問,在現場是否看到鍋爐的型號,其回答說沒有,有外觀尺寸,根據尺寸向商家咨詢,憑借外觀尺寸就可以得出價格結論?
以上類似的問題涉及每一個標的,沒有物品毀損的情況,特征,以及供價格鑒定必要的信息,價格鑒定機構作出價格結論依據不足,無法作出真實客觀的價格結論。
5. 提到委托方提供資料客觀真實,本案委托方盧龍縣消防大隊沒有統計涉案燒毀物品,沒有提供資料(卷中無),談何客觀真實?出庭的價格鑒定人員也承認其在無實物的情況下做出的鑒定,僅是靠當事人單方面地說,不具有真實性,而且沒有提供資料,價格鑒定中心不可能做出客觀、真實的結論。
6. 認定基準日實物狀況以委托方認定的為準,委托方都沒有進行實物統計,怎么以委托方的為準?
7. 最后提到上述條件發生變化認定結論會失效或者部分失效,由此得知上述第一點、第二點足以能夠影響到價格鑒定結論效力,本案在這些條件都不具備情況下,是否可以得出本價格鑒定結論無效,辯護人認為答案是確定的。
《價格鑒定結論書》明確說明本結論僅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證據材料,不作為民事賠償依據。
8.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檢材來源不明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撤回起訴補充的證據盧龍縣消防大隊作出的《說明》得知偵查機關沒有對損失物品進行統計,盧龍縣物價局出具的被燒物品明細表所列的32項物品來源不明,無法確定其與案件的關聯性和真實性,依法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比如《關于黃土營育達源養豬場被燒物品價格認定明細表》所列的電鎬、洗衣機、產床、暖氣片等等案卷中沒有反映反而出現在價格鑒定結論中,因此該鑒定結論違反以上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9.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六項規定,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盧龍縣價格認證中心依據委托書所指被燒物品進行價格認定,但是委托書沒有,在案也沒有委托機關制作的損失物品清單,反而委托機關消防大隊出具《說明》稱具體統計由物價部門做的,自己不確定如何統計,價格認證中心只能就委托機關委托的與案件有關聯的損失物品進行鑒定,而不能主動鑒定。
10. 檢察院撤回起訴后,補充一份《關于黃土營育達源養豬場被燒物品的價格認定明細表》,該明細表不是委托機關提供的,而是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評估制作的,也就是沒有委托,不依靠委托機關提供真實的材料,價格認證中心很任性地做了認定,該《明細表》沒有載明具體物品的型號、廠家、使用年限等,在無法確定價格鑒定標的的品名、牌號、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來源(產權狀況)以及購置時間、地點、價格和質量狀況等內容的情況下,價格鑒定機構作出價格結論依據不足,無法作出真實客觀的價格結論。
11. 被害人李某2016年2月2日筆錄稱豬圈有三百左右頭豬,有四十頭母豬,一百多斤的有60多頭,剩下都是30多斤,還有產床,首先這與消防中隊戰士王某所述“地面留有七八十頭豬”出入很大,不一致,其次被害人陳述的具體情況與價格認證中心明細表記載明顯不一致。
12. 既然價格認證中心劉某說自己去現場了,也拍照了,那么300多頭死豬的照片為什么不提供?價格認證中心又是依據什么作出的鑒定,其《明細表》統計的豬的頭數,斤兩又來源何處,這么多疑問都無法解決,價格認證中心就想當然的作出了結論,很顯然結論難以準確。
13. 死豬沒有無害化處置證據支持,無法證實死豬300余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對于燒死的豬要做無害化處理,對于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系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被害人對于300多頭死豬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置,300頭死豬怎么運輸的?具體如何處置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但是當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
總之,盧龍縣價格認證中心所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書》不客觀、不真實、違反法律程序,不具有鑒定資質,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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