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羈押的情形有哪些(羈押必要性審查必知)
發表時間:2024-03-01 13:02: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63次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不羈押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情節或者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五)其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當,應當及時釋放或者變更的。
公安機關評估后發現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不羈押情形有哪些?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四)過失犯罪的;
(五)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六)認罪認罰的;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獲得被害方諒解的;
(八)已經或者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或者提供擔保的;
(九)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撫養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四)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緩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公安機關評估后發現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