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的區別在哪里(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2-09-05 09:34: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74次近年來,很多的社會新聞出現一而再、再而三屢教不改的犯罪行為,社會性質極其惡劣,對于這樣的人我們是否就拿他們毫無辦法?刑法對此進行了規定,對于這種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符合“累犯”,應當進行從重處罰。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1)實質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考察中如果直接放罪名,例如20歲的張三于2001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2009年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判處3年有期,則不構成累犯,原因在于不滿足兩個罪都是故意犯罪。
(2)形式條件: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對累犯處罰要加重,所以在界定的時候要求兩個罪名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如果一個罪判處管制或者拘役,即使滿足累犯的其他條件,也不構成累犯。
(3)主體條件:犯前后兩罪都要年滿18周歲。該規定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故兩罪都要年滿18周歲。需要注意的是如果17歲的小周綁架判處3年有期徒刑,20歲又盜竊,雖然不構成累犯,但是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5年內,注意:①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的期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算;②刑罰執行完畢指主刑執行完畢;該條其實是為了強調刑罰的教育作用,故此時間限定在5年內。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實質要件: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2)形式要件:沒有要求;(3)時間要件: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
值得注意的是要構成特殊累犯,必須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考查中,經常出現一個是這三類罪中的一個,一個是不屬于這三類罪名中的罪。在識別時先判斷是否構成特殊累犯,再看是否符合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判斷失誤的情況
3. 后果:①應當從重處罰;②不得適用緩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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