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官非民費躊躇:村官能否成為貪污罪主體?
發表時間:2018-04-01 15:54: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8次
目前,我國的農村建設已經走入了一個新時代,不但農村的面貌煥然一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教育醫療條件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農村的法制建設還不夠完善,村基層組織的監督管理還很不到位,許多村官貪污腐敗的現象不時發生。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貪污罪主體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一個重點難點問題。對于犯罪主體的認識,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把握,充分反映刑法的立法本意。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工作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未明確規定村官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這就給村官是否能夠成為貪污罪主體帶來了很大的爭議。雖然,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列出了幾種村官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可視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從而成為貪污罪主體,但也只是概括性列舉,并未進一步細化。法律上的模糊規定,于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多困難,不利于司法機關的工作,也不利于刑事律師依法展開辯護。
比如,在南京刑事律師曾經承辦的一起案件中,根據鄉鎮政府的文件,將當年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提取20%作為某村的計劃生育辦公費用,但后該村黨支部書記決定將費用不入村集體公帳,而是由五名干部私分。后檢察院以這筆款項屬于公款,村書記等五名干部涉嫌貪污罪,起訴到法院。南京刑事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這筆費用在鄉鎮政府決定劃歸村集體所有之后,就已經成為村集體財產,村支書等人利用管理村集體事務之便,侵吞村集體財產,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而并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村支書等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也不屬于“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身份。人民法院經過慎重評議之后,采納了南京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以職務侵占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然而,在南京刑事律師團隊承辦不同地區的案件中,同樣是村干部截留私分計劃生育費用,當地人民法院卻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社會撫養費不屬于村集體財產,這筆費用返還是用作計劃生育的相關開支,并未改變國有財產的屬性,村干部等人在私分該筆財產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貪污罪對其定罪量刑。兩起性質、情節幾乎一樣的案件,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還是很值得玩味的。這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國不同地區對于村干部在管理村集體事務、處分相應財產的時候,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一問題,所持的態度和觀點往往大相徑庭。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我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亟須解決這一問題,以維護刑法的嚴肅性和法制的統一性,避免同罪不同罰的現象出現。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在以上兩起案件中,不應認為村干部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雖然一些司法人員或者學者認為,既然返還的社會撫養費本身原屬國家財產,且用途又是計劃生育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村委會人員在協助政府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此可認定在上述案件中,村干部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自身具備從事計劃生育的職責,并可按照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因此計劃生育本身就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民自治的內容之一,不應認為凡是村委會從事計劃生育工作,就必然是協助政府進行工作。如果上級政府播發款項的目的適用于村民委員會自身職責范圍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對于侵吞相關款項的村干部當然就不應認定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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