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解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自訴問題
發表時間:2021-05-15 18:42: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0次在哪些情況下 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根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拒不執行判決 從寬或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罪中“情節嚴重的情形”有:(一)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二)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六)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七)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八)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