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如何應對當事人過度期望
發表時間:2018-03-03 11:45: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20次
在刑事辯護過程中,辯護人和被告人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盡最大可能的減少當事人所受的刑罰,甚至獲得免于刑事處罰、緩刑或者無罪等實際上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最終結果。但是采用何種具體的訴訟辯護策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家屬經常與辯護人存在不同看法。比如當事人認為自身有罪,認罪坦白可以減輕刑罰,而辯護律師認為,根據事實和法律,當事人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做無罪辯護有較大的把握;當當事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時候,辯護律師根據自己對法律的了解、常年的辯護經驗認為根據目前的事實證據,法院認定構成犯罪的可能較大,應當從減輕量刑入手進行辯護,此時,辯護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就存在著矛盾。那么律師遇到這種情況,需要怎么處理呢?作為在省級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部門工作多年,擁有豐富訴訟經驗,并已成為部門主任的資深刑辯律師,南京刑事律師認為。
首先,我們作為專業律師,一定要明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的規定,辯護人是有自己獨立的辯護權的,不受當事人左右,只要等辯護律師認為自己的辯護策略是正確的,是有利于當事人的最大權益的,即使當事人及其家屬反對,辯護律師也應當堅持。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的辯護律師不會成功的,因為如果辯護律師向當事人承諾實現不切實際的愿望,最終就會砸了自己的牌子;在辯護策略上過分遷就當事人,則會使辯護的效果大打折扣,最終適得其反。
其次,辯護律師需要對當事人的特點有所把握,辯護人和當事人的目標雖然最終是一致的,但是思維特點并不相同,辯護律師的思維是基于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訴訟經驗,對案件進行審慎客觀的分析,并由此產生獨到的辯護策略; 而當事人卻往往從普通百姓的感性思維出發思考問題,不顧客觀條件,要求讓自己獲得不切實際的無罪判決或者輕判。南京刑事律師在過去的辯護生涯中,就經常遇到這種思維方式的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之下,律師首先要充分的與被告人及其家屬要充分的與被告人及其家屬,了解他們對于辯護所持的態度和對結果的預期,并將自身的辯護方案,為他們做詳細的講解,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辯護律師不能過度迎合當事人的期望值。很多時候當事人對自身的判決結果較為樂觀,認為自己能夠獲得輕判,但辯護律師經過會見當事人和調閱相關卷宗后,認為案件的性質比較嚴重,判決有可能較重,那也只能在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允許的范圍之內,為其獲得盡可能輕的量刑。何況,民事案件可能有較為明確的勝訴標準,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被告的賠償責任是否得以免除、訴訟費由誰負擔等等,但刑事案件卻難有明確的勝訴標準,,因為無罪或者不起訴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是比較罕見的,大部分被告人必須接受有罪判決。假如律師讓一個本來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案件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當事人有可能認為量刑過重,辯護律師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然而,由于刑法量刑規范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在一個量刑幅度的兩端判決可能都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慣例,律師能做的就是通過舉證和辯論環節讓判決盡可能向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向偏移。如果律師迎合當事人的心理,做出不切實際的宣傳,最終只會害人害己,給自己惹上麻煩。相反,律師應該將案件的,消極因素和不利情況,盡可能如實的向當事人及其家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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