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法律條文大全
發表時間:2025-02-19 12:56: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58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關于偵查機關批準、監督人員的規定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32-03-1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埍O視居住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理由、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p>
32-04-2規定“偵查人員應當將被監視居住人帶至其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和有關材料送達執行的公安派出所。”
“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必要時,也可以由辦案部門負責執行,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門協助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0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說明監視居住的理由、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
第117條規定:“ 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由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必要時,也可以由辦案部門負責執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門協助執行?!?/p>
第119條規定:“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應當嚴格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確保安全。”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關于檢察監督人員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16條也有明確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p>
第118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案件,由批準或者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對決定是否合法實行監督?!?/p>
第11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有關機關提供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相關案卷材料。經審查,發現存在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的。”
第120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發現存在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六)對被監視居住人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的;(七)有其他侵犯被監視居住人合法權利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p>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第5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決定對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依法對該決定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是否合法,應當審查該決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并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無固定住處的?!?/p>
第12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對于公安機關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后,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并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p>
第1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進行監督,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權利是否得到保障;(四)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進行訊問、體罰虐待被監視居住人等違法行為?!?/p>
第1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收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本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p>
第19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收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實地檢查并填寫監督情況檢查記錄。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活動應當進行巡回檢察,巡回檢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p>
第20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發現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中存在執法不規范、安全隱患等問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后向執行機關或者辦案機關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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