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十一條全文規定及專業律師解讀
發表時間:2025-02-19 19:32: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5次一、刑法第二十一條原文全文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是什么意思? 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1、起因條件: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危險的來源多種多樣,例如,大自然的自發力量、動物的侵襲、人的疾患饑餓等特殊情況、人的危害行為都可能給合法權益帶來現實危險。如果現實上不存在危險,行為人誤以為危險存在進行所謂避險行為的,構成假想避險。假想避險造成損害構成犯罪的,有過失,成立過失犯罪;無過失的,則為意外事件。
2、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
即危險已經發生尚未清除,合法權益正處于威脅之中。在危險尚未發生或者已經清除的情況下進行避險餓,稱為“避險不適時”,適用防衛不適時的處理原則。
3、限制條件:出于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
出于不得已,是指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之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而損害較小法益以保護較大法益,實屬無奈之舉。
4、主觀條件:具有避險意識
緊急避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避險意識。避險意圖包括避險的認識因素與避險的意志因素。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法益面臨現實的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法益才能保護該較大法益。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于保護法益免受危險的目的。沒有避險意識,其行為恰巧符合緊急避險的客觀要件的,屬于偶然避險,其處理原則與偶然防衛相同。
5、限度條件: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所造成的損害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并且只是在足以排除危險所必需的限度內。緣由在于緊急避險是以損害一種法益的手段來保護另一法益,故不允許為了保護某一法益而對其他法益作無限制的損害,故此,相較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損害限度作更為嚴格的控制。這也是兩者的重要區別之一。
三、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緊急避險不具有違法性
緊急避險之所以不具有違法性,是因為其本質在于避免現實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犧牲較小法益以保護較大法益。損害的較小法益,針對的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而不是針對危險本源進行損害,這也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區別的關鍵。避險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對其定性應依照避險過當行為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來確定。
四、刑法第二十一條修改了嗎
刑法第二十一條并未發生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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