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規定
發表時間:2025-06-23 09:34: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次一、團伙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團伙盜竊罪是一種共同犯罪,主要指多人共同預謀實施盜竊行為,并根據涉案金額進行量刑,主從犯共同承擔責任。盡管團伙盜竊在性質上與個人盜竊存在一些差異,但在立案標準上與一般個人盜竊相同。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的金額標準如下: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然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金額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數額標準,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因此,團伙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因地區而異。然而,“數額較大”的標準通常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并且對于三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以及公交車上扒竊等情況,刑事立案不需要特定的金額要求。
二、團伙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團伙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分為三種情況: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共同盜竊犯罪數額的處罰規定
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目的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進行處理:
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根據集團盜竊的總數額進行處罰;
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根據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數額進行處罰;
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根據其參與的共同盜竊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根據《解釋》第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延伸閱讀:
一、盜竊罪立案標準
1.基礎數額標準(《刑法》第264條及司法解釋):
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 1000元至3000元以上(需注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例如,經濟發達地區可能將“數額較大”的標準定在三千元,而一些欠發達地區可能定在一千元)
數額巨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
注:跨地區盜竊數額認定以受理地省級標準為準。
2.特殊情形(無需達到數額標準即可立案):
多次盜竊:2年內盜竊3次以上。
入戶盜竊:非法進入供家庭生活、與外界隔離的住所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器械。
扒竊: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財物。
3.降低立案標準的情形(數額較大標準可降至50%):
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1年內受過行政處罰;
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
自然災害、事故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
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
在醫院盜竊病人或其親友財物;
盜竊救災、搶險等特定款物;
造成嚴重后果(如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
二、盜竊罪量刑標準
(一)主刑幅度(《刑法》第264條)
情節 | 量刑幅度 | 附加刑 |
數額較大或情節較輕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并處或單處罰金 |
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罰金 |
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
(二)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量刑指導意見》)
1.從輕/減輕情節:
自首:減少基準刑40%以下;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的可減30%-50%。
立功:一般立功減20%以下;重大立功減20%-50%。
退贓退賠:減少基準刑30%以下(搶劫等犯罪從嚴)。
賠償諒解: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可減40%以下。
認罪認罰:減少基準刑10%-30%(審查起訴階段更優)。
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聾啞人/盲人: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2.從重情節:
累犯:增加基準刑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前科劣跡:增加基準刑10%以下。
組織未成年人盜竊:增加基準刑30%以下。
災害期間盜竊:增加基準刑20%以下。
三、盜竊罪緩刑適用條件
(一)可適用緩刑的情形(《刑法》第72條)
1.被判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情節較輕;
3.有悔罪表現;
4.無再犯危險;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二)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司法解釋):
1.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2.未退贓或拒不交出違法所得;
3.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或重大財產損失;
4.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
5.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1
注:未成年人、老年人(75歲以上)、孕婦等特殊群體可酌情放寬。
四、盜竊罪罰金標準
1.基礎規則(司法解釋):
罰金數額 = 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2倍以下。
無盜竊數額或無法計算的:1000元至10萬元以下。
未成年人犯罪罰金 不低于500元。
2.實踐常見標準:
拘役1個月:罰金1000-5000元;
有期徒刑每增加1個月:罰金增加1000-5000元。
注:犯罪動機卑劣(如盜竊救命錢)或揮霍贓款的,罰金可上浮至上限。
五、盜竊罪特殊情形處理
1.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3萬元以上)或珍貴文物為目標,應追究刑事責任。
2.親屬盜竊: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并獲諒解的,可不認為是犯罪;需追究刑責的應酌情從寬。
3.單位犯罪:單位組織盜竊,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刑責(立案標準同個人犯罪)。
六、盜竊罪律師辯護要點總結
1.行為>數額:4類特殊行為(如扒竊)無論金額均構罪;
2.地域差異大:立案門檻最低1000元(貴州),最高3000元(浙江/廣東);
3.退贓關鍵:積極賠償可爭取免刑,親屬盜竊諒解后多不追究;
4.嚴懲八類:盜搶險救災物資等行為,數額標準減半且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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