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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型自首認定的3條裁判規則
裁判要旨1:行為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機關依法通緝后又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需區別對待:前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即使逃跑后再主動投案,對前罪也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其所犯后罪尚未受到訊問,也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對后罪可以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3集》第1081號 ,吳某強奸、故意傷害案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吳某因涉嫌強奸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取保候審,屬已被采取強制措施,其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后再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自首構成要件。抗訴機關對該部分抗訴意見成立,予以支持。吳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其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原審判決認定吳某故意傷害罪屬自首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2:對惡意自首、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被告人,不予從輕處罰。
來源:張軍、黃爾梅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王俊新故意殺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為, 被告人王俊新殺人后,當即報警投案,從其犯意的產生及行兇的經過看,其殺人意志堅決,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王俊新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其行為的后果及所應受到的處罰,雖然自首不問目的,但其此時投案,決非出于真誠悔過,而是出于規避法律、逃避處罰的目的,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王俊新的主觀惡性,既想達到殺人行兇的目的,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宜對其減輕處罰。
裁判要旨3:在一人犯數罪且只對其中一罪有自首的情況下,自首從輕的效力僅及于自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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