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網帶來主題是關于:翻供辯解型自首認定的8條裁判規則,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1:否認主要犯罪事實的(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可認定為翻供。對案情細節的否認以及合理辯解均不得視為翻供。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7期》第189號 ,郭玉林等搶劫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能認定為翻供;被告人對供述變化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不能認定為翻供,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0期》 第221號 ,姜方平非法持有槍支案、故意傷害案
裁判要旨3:如實供述殺人罪行后,又翻供稱被害人先實施嚴重傷害行為的,是對影響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節的翻供,應當認定為對案件主要犯罪事實的翻供。從而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0期》第705號 ,李吉林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4:公安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義通知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6期》第776號 ,徐鳳搶劫案
裁判要旨5:“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實)”不僅要求行為人如實供述客觀行為,還要求如實供述其犯罪時的主觀心態,否則就不能認定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下發的《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批復》所規定的對自己行為的性質進行辯解,必須是在行為人已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在本質上是對法律適用方面的辯解,而不是對犯罪事實本身是否存在的辯解。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6集》第943號 ,馮維達、周峰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6: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自首是否從輕處罰。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0期》第697號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7:犯罪后自首,一審庭審中對影響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實翻供,仍應認定為自首。
來源:張軍、黃爾梅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 ,謝齊勇盜竊案
裁判要旨8:主動投案后一審首翻供,二審后發回重審時才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的,不認定為自首。
來源:張軍、黃爾梅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 ,張春偉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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