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紀委約談型自首認定的4條裁判要旨,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1: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須在紀律監察部門對其采取明確的調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構成自動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構成要件的,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0期)》第709號,吳江、李曉光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2:職務犯罪案件中“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不限于直接查證犯罪事實的線索,還包括與查證犯罪事實有關聯的線索,雖不能直接認定犯罪事實,但此類線索具有指向犯罪事實的作用。辦案機關掌握此類線索后,能夠研判行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質和類型。一般而言,辦案機關找行為人調查談話具有一定的針對性,行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屬于同種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4期》第755號 ,劉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3:犯罪嫌疑人被“雙規”后才交代被掌握的犯罪事實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來源:張軍、黃爾梅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吳小富、鄒金炎、方永福私分國有資產、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4:在紀委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實并主動找其談話的情況下,嫌疑人交代全部犯罪事實的,不構成自首。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胡亦邦貪污、挪用資金案,一審(2010)靜刑初字第321號;二審(2011)滬二中刑終字第36號;重審(2011)靜刑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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