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辯護網帶來主題是關于:準備投案型自首認定的5條裁判規則,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1: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無實際的投案行為或者不能證明確已準備投案,就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家屬有積極規勸行為并主動報案的,可以適當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4期》第153號 ,計永欣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準備投案,但由于客觀原因,本人及代為投案人未能與司法機關聯系上,后被抓獲的也可視為自動投案。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7期》第191號, 薛佩軍等盜竊案
裁判要旨3:“準備投案”不能僅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種純心理活動,必須有一定的言語或行為表現來進行佐證。至于是否必須要有行為表示,則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果僅有愿意投案的言語表示,而時間和條件又允許,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直無任何去投案的行為跡象,就難以認定屬于準備投案。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0期》第476號,趙春昌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4:“準備去投案”表明主動、直接的投案行為尚未開始,只是在為投案做準備工作,而“正在投案途中”則表明投案的行為已經開始,即已經啟程前往特定機關投案,只是由于時間和空間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獲。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并未準備去投案,也不是在投案途中,不構成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9期》第811號,趙新正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5:對“準備投案”的認定,應當強調的不僅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動,更重要的是已經為投案實施了一定的準備活動,客觀行為已經能夠清楚地反映準備投案的主觀心態。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3期》第1078號 ,徐勇故意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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