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一審開庭階段注意工作要點
發表時間:2017-10-17 14:55: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4次(一)確定開庭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
送達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3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此外,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天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應當在被告人、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10日之后,在當事人收到傳票,辯護人收到出庭通知書3日之后,在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公布3日之后,否則就違反了法律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對確定的開庭時間提出異議。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突破了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通知書的要求,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也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
(二)確定旁聽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雖然旁聽人員的確定是人民法院的工作范圍,但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發現旁聽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應當提出異議。例如,根據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果發現有旁聽人員,應當讓法院說明旁聽的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允許旁聽的以外,應當要求旁聽人員離開法庭;此外,法律還明確規定了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都不得旁聽法庭,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不得旁聽案件審理,如果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發現旁聽人員存在以上人員和情形的,也應當要求旁聽人員離開法庭。
(三)申請回避
在開庭時,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辯護律師在庭前會議或者庭前溝通并沒有解決相關人員的回避問題,應當當庭申請回避,并陳述何人回避以及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必要的,也可以提交相關證據以支持回避的理由。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雖然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不能直接申請復議,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律師應當將該權利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行使應有的權利。必要時還可以代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撰寫《復議申請書》。
(四)管轄異議
在開庭時,辯護律師可以對審理的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確定審理的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此應特別注意的是,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優先、移送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4.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因此,辯護律師對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符合管轄相關規定的,應當提出管轄異議,請求人民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或者移送其他法院審理,并附加必要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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