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在量刑程序中的法庭辯論
發表時間:2017-10-17 14:04: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2次一、量刑程序辯護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當事人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享有一系列訴訟權利,自然包括參與法庭審理程序中的量刑程序并發表意見的權利。讓當事人參與量刑調查和辯論,了解量刑程序的情況,并發表量刑意見,切實保障了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主體地位,是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有利于查明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促進量刑過程的公開、透明,規范刑罰裁量權的行使。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參與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的調查,在量刑辯論環節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就量刑發表意見,并知悉量刑的結果和理由。
二、在法庭辯論過程中進行量刑辯論順序。
1、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總結法庭調查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集中闡釋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即建議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并說明理由和依據。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就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表達意見,并說明理由和根據。
2、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意見。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保障其參與量刑辯論的權利,是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主體應有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對被告人科處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等問題發表意見,并說明理由和根據。而且,在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參與庭審時,也可以就與量刑有關的問題發表意見。
3、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答辯并發表量刑意見。作為被告人,量刑問題是繼定罪問題之后其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
無論是對人民法院的量刑過程,還是量刑結果,辯護人都應當予以關注。因此,被告人的辯護人在量刑辯論環節也應進行答辯并發表量刑意見。尤其是辯護人,應當以法庭調查的事實為基礎,綜合全案情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從維護被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闡明對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說明被告人應當罪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況,并對說明相關理由和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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