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快速審理原則
發表時間:2017-11-10 13:03: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7次快速審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的一個基本原則和首要問題,減少訴訟對未成年人所產生的不必要的傷害是我們必須考慮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20條規定:“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17條規定:“在不得已采取預防性拘留的情況下,少年法院和調查機構應給予最優先處理,以最快捷方式處理此類案件,以保證盡可能縮短拘留時間。”
快速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盡快恢復被告人生活的安定性。一般來說,未決犯和已決犯的心理穩定狀態相差很大,未決犯前途未卜,未來充滿不確定性,內心充滿焦慮,而已決犯已經知道案件結果,心理相對穩定。快速審理可以盡快解除未決犯的焦慮狀態。快速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體現刑罰的確定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論述:“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時間隔得越短,在人們心中,犯罪與刑罰這兩個概念的聯系就越突出、越持續,因而,人們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罰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結果。快速審理將犯罪與刑罰更加緊密地銜接,增強了刑罰的確定性,有利于犯罪的預防和控制。此外,快速審理未成年人案件,還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一般應當采取快速審理的原則進行。
簡易程序就是根據案件的復雜、難易程度予以科學分流,使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簡易審,復雜、疑難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嚴格審,從而保證有限司法資源的科學配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更需要教育、感化、挽救,必然要求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夠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盡量適用簡易程序。但是,如果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簡易程序在某些方面過于簡化,過于追求訴訟效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這樣的程序就欠缺根本上的正當性,也就不能達到立法求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訴人應當一律出庭,充分發揮公訴職能,在法庭上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讓未成年人更清楚地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促使其早日改過自新;二是保證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權,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應當到庭參加訴訟;三是對需要進行情況調查的案件,仍然應當做好審前調查工作;四是法庭教育不能被“簡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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