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圓桌審判方式
發表時間:2017-11-10 13:03:5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5次實行圓桌審判的宗旨,主要是營造寬松、和諧的庭審氛圍,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懼和抵觸心理,促使其順利接受量刑和教育改造。目前,許多法院少年法庭都實行了圓桌審判,但是哪些案件應當適用圓桌審判,沒有具體規定,對圓桌審判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圓桌審判的未成年被告人基本上被判處輕刑、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而對那些主觀惡性深,多次犯罪且手段極端,社會危害性大,后果非常嚴重,犯罪行為產生了惡劣社會影響的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適用圓桌審判,對這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應當體現法律和法庭的威嚴,懲戒應當成為對其進行教育改造的必要手段。據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審理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過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設置法庭席位。”這里的“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設置法庭席位”,主要就是指圓桌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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