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
發表時間:2017-11-10 13:04: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83次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的原則,已經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確立。審判公開是審理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專斷。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是為了減少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是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體現。對于不公開審理是否應當為一種絕對性規定,存在不同意見。在實踐中,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以及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無法派員參與庭審,或導致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家屬無法旁聽庭審,影響教育挽救效果或有礙公平原則。我國臺灣地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8條規定:“審判得不公開之。少年當事人之直系尊親屬或其監護人,請求公開審判者,法院不得拒絕。”因此,為了教育矯治和公正審判理念的平衡,法律應當賦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監護人申請公開審理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將適用不公開審理的范圍擴大至審判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加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原則。同時吸收了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旁聽的原則,在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核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我們認為,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時應當注意:(1)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時”應當理解為“開庭、訊問時”。(2)之所以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是為了盡可能減少對未成年人日后回歸社會產生不利影響,避免其因犯罪受到歧視。刑事訴訟法同時考慮到,如果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完全封閉的絕對不公開方式進行審理,會導致未成年人所在學習、保護組織等無法派員參與庭審,協助法庭做好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規定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但是,為全面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其罪犯身份出現在更多公眾視野中,對到場代表的范圍和人數,應當有所限制,需要經過法庭批準。(3)根據法律規定,對于開庭審理被告人犯罪時未成年、開庭時已成年的案件,以及宣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應當公開進行,但對于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在公開審判和宣判時,法庭不得組織旁聽,以保障刑法規定的輕罪免除前科報告義務制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能得以切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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