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如何處理
發表時間:2017-10-13 14:35: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2次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本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處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起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一是對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應允許申請復議一次。二是規定在三日內作出決定,時間過短。司法實務中,針對相關人員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人民法院還需要對該申請的內容及被告人是否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進行核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執行檢察機關的逮捕決定時限為七日,而人民法院核實是否適合變更強制措施所花費人力與時間不比執行逮捕要少,因此,建議將“三日”修改為“七日”。經研究認為,意見涉及的內容刑事訴訟法均已明確,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不宜規定,因此,沒有采納上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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