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辦案機關應當變更
發表時間:2017-10-13 14:35: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0次《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本條主要吸收了《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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