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6 15:30: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詐騙罪的刑罰適用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一)“數額巨大”的含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
(二)“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未對“其他嚴重情節”的含義作出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該解釋對“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進行理解。筆者認為,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
(一)“數額特別巨大”的含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含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詐騙所得贓物的處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對詐騙所得的贓物應當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1.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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