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4:34: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濫用職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濫用職權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犯罪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包括監管人員、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對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予以私放。二罪的區別在于:第一,客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逾越職權或不履行職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而私放在押人員罪為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第二,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行為人明知濫用職權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私放在押人員罪行為人明知私放在押人員的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二)濫用職權罪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界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基本相同。二罪的區別在于客體與主體的不同,特別是主體的不同。如果濫用職權行為侵害的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濫用職權罪;如果濫用職權行為破壞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秩序,而行為人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應當認定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二、濫用職權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共同犯罪認定
成立濫用職權罪的共同犯罪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主觀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認識因素,即行為人不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還認識到別人和自己一起濫用職權,并認識到共同行為的社會危害。
(2)意志因素,即行為人放任自己濫用職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行為人放任自己和他人共同濫用職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是客觀上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行為人共同濫用職權。
就共同犯罪的形式而言,共同犯罪存在簡單共同犯罪、復雜共同犯罪。對于簡單共同犯罪,不能區分主、從犯的,對他們按照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定罪處罰;如果能區分主、從犯的,對主犯按照全部罪行處罰,對從犯則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復雜共同犯罪,要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為主犯與從犯、脅從犯與教唆犯,分別處罰。
(二)罪數形態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行為人要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徇私包括徇“私利”,這里就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行為人收受賄賂而濫用職權是按濫用職權罪一罪處理,還是數罪并罰?
(三)法條競合
1.行為人濫用職權觸犯本類罪具體罪名的處理
本類罪除了濫用職權罪,還有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這些具體的濫用職權犯罪罪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濫用職權觸犯本類罪具體罪名,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要根據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實際體現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實際上,本罪是濫用職權犯罪中的一般法,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是濫用職權犯罪中的特殊法。
2.對于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的處理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行為本來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是可以納入濫用職權罪范圍考慮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但是由于《刑法》第407條規定,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以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如何處理?200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指出,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407條的規定,以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追究刑事責任;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397條 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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