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違抗命令罪的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3:43: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戰時違抗命令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罪)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違抗作戰命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等故意違抗拒不執行,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不是故意違抗作戰命令,而是由于客觀條件限制行為人不能完成戰斗任務的,或是執行錯誤命令而導致戰斗失利的,或者違抗的是上級與作戰無關的指示的,不構成戰時違抗作戰命令罪。
(二)本罪與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違抗作戰命令的行為,有時與阻礙指揮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是:
1.前者侵害的對象是上級首長或者指揮人員的命令、指示,后者侵害的對象則是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本身。
2.前者一般由不作為的行為構成,后者則是一種積極作為的犯罪行為。
3.前者只要有不執行命令的消極行為,并且對作戰造成危害的,即構成犯罪,后者則要求行為人在客觀方面采取了暴力、威脅手段。
4.前者只能發生在戰時,后者既可發生在戰時,又可以發生在平時。
(三)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從廣義上講,軍人在接受作戰任務后臨陣脫逃的,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抗作戰命令行為。但在定罪時,要嚴格把握兩者的界限。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戰時違抗命令罪侵害的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戰時臨陣脫逃罪侵害的是軍人參戰秩序。
2.戰時違抗命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并抗拒執行命令,其行為一般發生在接受上級命令時,行為人公然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但并不需要采取脫離崗位的方式,而戰時臨陣脫逃罪表現為脫離崗位逃避參加作戰,其行為一般發生在已受領了具體的作戰任務后,而且必須表現為脫離崗位。
3.犯罪的目的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是為了達到不執行命令的目的,而戰時臨陣脫逃罪是為了達到不參加作戰的目的。
在具體案件中,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與戰時臨陣脫逃的行為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以臨陣脫逃的方式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雖然戰時違抗命令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比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法定最低刑要重,所以應按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四)本罪與投降罪的界限
戰時違抗命令罪與投降罪都是發生在戰時的故意犯罪,而且投降敵人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也帶有違抗命令的因素,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區別主要以下幾點:
1.犯罪客體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所侵害的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投降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和軍人參戰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表現為違背并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但并不一定必須在面臨敵人時;而投降罪表現為自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所以必須是在面臨敵人時。
3.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兩種犯罪雖然都是故意犯罪,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是為了不執行上級命令,而投降罪是為了保全性命。
在具體案件中,戰時違抗命令罪與投降罪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行為人是在拒不執行命令的同時向敵人投降。對這種情況一般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即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五)本罪與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戰時違抗命令罪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在行為的客觀表現上有時很相似,侵害的直接客體也有相同之處,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戰時違抗命令罪所侵害的直接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侵害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戰時違抗命令罪以違背并抗拒執行上級命令為特征,而且這種行為只能發生在戰時,但并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屬于行為犯;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則以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不履行職責及不正確履行職責為特征,這種行為并不一定發生在戰時,但必須造成了嚴重后果,屬于結果犯。
3.犯罪主體上,戰時違抗命令罪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一般主體,即所有軍人;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一種特殊主體,即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
4.戰時違抗命令罪是出于故意;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出于過失。
以上就是關于:戰時違抗命令罪的實務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