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10 10:32:1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脫逃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脫逃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脫逃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面臨戰斗而脫離崗位,避免參加戰斗的行為。脫逃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脫逃行為,因而兩罪有相似之處。兩罪的區別在于:(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參戰秩序。(2)行為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脫離監管機關的實力支配的行為;而后罪表現為戰時面臨戰斗任務而逃離崗位,逃避參戰義務的行為。(3)對時間的要求不同。法條對前罪的犯罪時間未予特別強調,但分析法條精神,其犯罪時間應當是行為人依法被關押期間;而對于后罪的犯罪時間法條則提出了“戰時”的明確要求。(4)犯罪主體不同。兩罪的主體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的主體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后罪的主體為擔任作戰任務、正在或即將投入戰斗的軍人。(5)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圖逃避監管機關的羈押,非法獲得人身自由;而后罪的犯罪目的是逃避參戰義務。
(二)脫逃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脫逃罪與逃離部隊罪也有近似的地方,如兩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某種逃離行為;在行為基本方式上,前罪既可以積極作為的形式出現,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而逃離部隊罪也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批準就擅自離開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準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
兩罪的不同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秩序。(2)客觀方面不同。首先,行為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脫離監管機關的實力支配的行為;而后罪表現為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的行為。其次,犯罪時間不同。前罪的犯罪時間是行為人依法被關押期間;而后罪的犯罪時間為行為人服兵役期間。(3)對情節的要求不同。前罪的構成對情節沒有要求;而后罪的構成則必須達到¨隋節嚴重”之程度o (4)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但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罪的主體也為特殊主體,但限于現役軍人。(5)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意圖逃避監管機關的羈押,非法獲得人身自由;而后罪的目的為企圖逃避服兵役的義務。
(三)脫逃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界限
脫逃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相似之處。例如,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行為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執行內容,而在脫逃罪中,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脫逃也是圖謀逃避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執行內容。兩罪行為人都是企圖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執行內容,都有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這就使兩罪有時難以區分。
兩罪的區別在于:(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正常執行活動。(2)行為針對的目標不同。前罪針對的目標是監管機關所采取的強制羈押監管措施;而后罪針對的目標則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3)客觀方面不同。前罪表現為脫逃行為;而后罪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各種行為。(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前罪的構成對情節沒有要求;而后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5)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于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罪的主體也為特殊主體,但其范圍較廣,一般是指有能力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但根據有關規定和解釋,擔保人以及協助執行義務人,也可成為該罪的主體。(6)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意圖逃避監管機關的羈押,非法獲得人身自由;而后罪的目的是企圖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執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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