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9 18:21: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1)兩罪所規定的淫穢物品的范圍不同。本罪規定的淫穢物品的范圍只是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而傳播淫穢物品罪所規定的范圍不僅包括音像制品,而且還包括淫穢書刊、照片、撲克等其他淫穢物品。
(2)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要求具有組織播放的行為,即要有召集眾人觀看的行為,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出租、購買、傳閱淫穢物品等多種傳播行為方式。
(3)兩罪的犯罪標準不同。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組織實施了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傳播淫穢物品罪則根據第363條的規定,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即“情節嚴重”是構成此罪的條件之一。
2.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罪不以牟利作為構成要件,而后者必須是以牟利為目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從重處罰。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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