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9 18:24:4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賣淫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館、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
2.本罪與犯罪集團的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是有著本質區別的:(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本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1無論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要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并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
3.本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組織他人賣淫與強迫他人賣淫在外在形式上有時十分相似,實踐中應主要從以下三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強迫賣淫罪侵犯的是他人性的權利和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的手段不同。在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主要采用平和手段把愿意賣淫的人組織起來;在強迫賣淫罪中,行為人主要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不愿意賣淫的人員實施賣淫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主觀上是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強迫賣淫罪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4、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奸后迫使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上述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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