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7:49: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濫伐林木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由于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因此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證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秘密采伐的行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準而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濫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二、濫伐林木罪的處罰
犯濫伐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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