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中的情節嚴重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2:31: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枉法仲裁罪中的情節嚴重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節嚴重”是枉法仲裁罪犯罪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確定枉法仲裁罪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客觀要件,也就是說在仲裁活動中有枉法仲裁行為的,一般情況下并不構成犯罪,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但是法律并沒有對“情節嚴重”作出詳細的判斷標準,因而內容也是不確定的。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枉法仲裁的后果。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的枉法仲裁行為給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國家、集體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蹲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應當予以立案的情形是這樣規定的: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對于枉法仲裁,判斷其行為是否“情節嚴重”也可以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判斷情節是否嚴重,但是根據前文所指,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標準應當高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如果枉法仲裁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均屬一般的,則不應認為是情節嚴重。
2.枉法仲裁的動機和目的。考慮到枉法仲裁罪的主觀要件只要求主觀故意,動機與目的并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因此,對仲裁人員出于貪利、貪色以及報復泄憤等個人目的即徇私情、私利而枉法仲裁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于沒有明確的個人目的,為牟取單位、小集體利益而枉法仲裁的,為情節一般。
3.枉法仲裁的手段。對于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仲裁的;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故意丟失證據或者篡改仲裁筆錄而枉法仲裁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仲裁的;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情節的;其他惡劣手段。這些行為嚴重侵犯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應構成枉法仲裁罪。對于沒有明顯的惡劣手段,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害一般的,不認為構成枉法仲裁罪。
4.枉法仲裁者的主觀惡性。仲裁人員如兩次或兩次以上枉法仲裁的,也應認定為情節嚴重。仲裁人員偶爾一次枉法仲裁,手段、后果均一般的,不構成犯罪。
仲裁雖然是一裁終局,實質上卻并非一經裁決即會產生法律后果的,因為其有自身l:。救濟機制。<仲裁法》第五章規定了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程序,第六章規定了法院經過合議庭審查核實可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款。存在枉法仲裁行為,但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重新仲裁,或者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是否仍然構成枉法仲裁罪?我們認為,只要仲裁裁決已經作出,且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枉法行為并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可以構成枉法仲裁罪。首先,從犯罪構成角度看,枉法裁決一旦作出,且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犯罪就處于完成狀態,具備了犯罪構成所需的全部要件。原仲裁案件的裁決結果是否被撤銷或不予執行,并不影響枉法仲裁罪的成立。其次,枉法仲裁與否,關鍵是看仲裁人員是否違背了事實和法律,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裁定撤銷裁決或不予執行裁決的情形與是否判處枉法仲裁罪的判斷標準并不一致。法院的裁定并非絕對正確,也可能發生錯誤。法院裁定執行原裁決或不予撤銷裁決,并不意味著枉法仲裁人員沒有枉法事實,而法院裁定撤銷裁決或不予執行裁決,也并不意味著仲裁人員就一定構成枉法裁決罪。所以,是否構成枉法仲裁罪與原仲裁案件的仲裁結果并無絕對的聯系,法院的裁定只能作為參考因素之一,若得當衡量,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可不定罪。
以上就是關于:枉法仲裁罪中的情節嚴重的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