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發(fā)表時間:2017-11-08 13:34:07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9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后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二是扇動的內容不同;三是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國家、顛夏國家政權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因而應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力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二是自動的內容不同;三是主觀方面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曼、民族歧視,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定甚處罰。
(三)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第1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執(zhí)行職}的”和第4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的,未使用拳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妨害公務罪的兩種客觀表現(xiàn)。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是通過行政執(zhí)法人員、司法人員履行公務來進行的,因而阻礙其公務執(zhí)行也可看;阻礙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但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所針對的不是具體的公務行為,而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再者,兩罪的客觀表現(xiàn)不同,后者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履行職責。
如果行為人在煽動特定的多數(shù)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時,在煽動的具體內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公務行為的,應以想象競合犯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三、處罰
犯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1)妨礙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2)所煽動的暴力行為導致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3)導致社會動蕩不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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