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20-11-25 20:10: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時,應區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客觀行為特征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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