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如何認定為犯罪集團
發表時間:2017-11-07 16:42: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共同犯罪如何認定為犯罪集團,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罪集團內部都具有較強的組織性和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犯罪集團成立的必要條件,也是區別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司法實踐中,對于那些具有明確分工、多次實施同一犯罪的共同犯罪是否能夠認定成立犯罪集團往往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1997年修訂的《刑法》在總結以往有關規定經驗的基礎上,對犯罪集團進行了更為科學、合理的界定,《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集團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參加人數必須是三人以上;(2)具有較為明確的犯罪目的性,即犯罪集團是其成員以反復多次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來的;(3)具有相當的穩固性,即犯罪集團的成員是為了在較長時期內多次進行犯罪活動而組織起來的,而不是臨時或者偶爾糾合在一起的,有明顯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員固定,一般在實施一次犯罪后,犯罪人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組織形式仍然存在;(4)具有較強的組織性,即犯罪集團具有較嚴密的組織,表現在組織制度上,往往通過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維系在一起,有較嚴格的組織紀律,明確的組織宗旨;在組織結構上,成員較為固定,并且內部之間有較明確、固定的組織分工和等級劃分,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明顯層級關系,可分為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成員分子等。當然,不同的犯罪集團在組織嚴密程度上各有不同,有的組織性很強,甚至有成文“紀律”、“幫規”來維系和約束集團成員的活動,而有的組織性則相對弱一些但總體來說犯罪集團內部都具有較強的組織性和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犯罪集團成立的必要條件,也是區別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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