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區別
發表時間:2020-11-25 20:28: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
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借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為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輕信他人死亡的結果不會發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最終發生了。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采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似點在于:兩者都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兩者的顯著區別在于:(1)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并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并未發生錯誤,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在主觀上認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術、經驗和某些外部條件,實施行為時,他人死亡的結果可以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2)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雖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他人死亡結果的態度是有明顯差別的。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于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排斥、反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相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并因而實施了該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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