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6:11: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對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處刑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這是由于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情況復雜,難以具體規定數額標準,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大,需要嚴懲,也就是說從原則上只要向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但在實踐中,并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向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就可構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并不要求吸食、注射者已實際控制、支配了毒品。
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但是確實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于犯罪行為,但對于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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